张某经中介介绍,在某地购买一套商品房,在购买过程中,中介要收取10万元的“电商费”,说该10万元可抵13万的买房费。待张某签完购房合同后,被告知所交的10万元“电商费”是中介费,并不能抵扣买房子的费用。然而,张某并没有能够证明当初所说的10万可抵13万的证据。
“以钱抵钱”的房产电商费来源于电商平台,故也被取名为电商费。电商费实际上是房产中介提高中介费甚至成为开发商变相涨价的一种手段。
收取电商费是中介和开发商打擦边球的一种做法,比如按照佛山市发展改革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环节律师服务费和网络营销等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对网络营销收费的问题作了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套一价;属于房价外加收项目的一律禁止;在取得预售许可前,禁止一切营销收费。所以开发商和中介联合起来,并不将电商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和“一房一价”的政策不冲突。但它的存在确实加重了购房者的负担,成为一笔莫须有的费用。
那么对于这笔莫须有的费用,买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自己的损失?
首先,购房者如果只是初步交了“电商费”, 还没有和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就先确认开发商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购房者可要求退款。
其次,如果开发商已经取得销售房屋的资格,购房者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返还过高的中介费。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产信息,是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并应当包括相应必备内容,如果没有的话一般不构成居间法律关系或者委托关系,购房者可要求中介退费。
如果中介与购房者已签订协议,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明显高于中介公司备案的收费标准的,购房者可以中介公司收取的费用高于其备案的标准为由,要求返还中介公司收取的过高的中介费。
同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中介机构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购房者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