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泰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向wto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发布“辐照食品moph通报草案”的sps通报(g/sps/n/tha/144 )。
内容概述:moph拟修改与辐照食品相关的措施,详细如下:
(1)撤消moph第103号通报(be. 2529),由本拟订措施替代。
(2)除符合有关辐照加工食品的推荐国际规范法典(cac/rcp 19-1979, rev.2 - 2003)外,辐照加工还应符合该拟订措施的特定要求:
- 放射源:
(a)gamma 射线放射核60 co、或137 cs, 或
(b)等于、或低于5兆电子伏[mev]的机械源 x-射线 , or
(c)等于、或低于10兆电子伏[mev]机械源电子吸收剂量取决于辐照的目的(见本拟订措施附件),但总吸收剂量不得超过10 kgray。
- 符合所需加工控制的辐照企业应由主管机构批准。
(3)食品辐照应按照技术及/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进行,且不应取代gmp和gap。
(4)除有关标签要求的moph通报及有关食品的通报外,本拟定措施规定的标签应注明以下内容:
(a)食品辐照加工总部的名称和地址。
(b)注明“辐照”的标签、或其它具有类似内容的标签。
(c)辐照处理的特殊目的,如“为了”。
(d)使用辐照处理标志是自愿的,但一旦使用,必须符合本通报附件指定的标志,并放在食品名称的右侧。
(e)辐照处理日期。
(5)食品包装应符合gmp,包括辐照处理前和辐照处理后。
(6)标签要求的过度期为1年。
拟批准日期及拟生效日期待定。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官方公报发布后180天。
信息来源: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商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