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照保理商与进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来划分,可分为双保付代理、直接出口保付代理和直接进口保付代理。双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出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和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共同参与保理业务,分别对出口商的履约情况和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担保,以促进交易的完成。国际保理通常采用双保理方式。直接出口保付代理业务是指出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与进口商直接联系,并对出口商提供融资。在直接进口保付代理业务中只有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参与保理业务,该保理商直接与出口商联系,并负责调查进口商的资信,为出口商提供融资。
3.按照保理业务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可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进口商名单进行资信调查,并为每个客户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在已核定的信用额度内,为出口商提供担保。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的销售,因为已得到保理商的核查,所以保理商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收购没有追索权,由于债务人资信问题所造成的呆账、坏账损失均由保理商承报。大多数国际保理业务都是这类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为客户提供信用调查、坏账担保业务,仅提供包括贸易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如果进口商因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坏账时,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